(2015)临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纯忠与祝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忠,祝永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92号原告:王纯忠。被告:祝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忠诉被告祝永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纯忠负担。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