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候家有、蔡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候家有,蔡桂芳,候家刚,候春梅,候加军,苏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候家有,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蔡桂芳,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候家刚,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候春梅,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候加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苏会芹,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候家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142号判决书的内容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