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正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正信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胡建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510-3号原告:广饶县正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西水村。法定代表人:刁福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六路以东、北一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胡建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建猛。本院在受理原告广饶县正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区支行1531****1894账户存款1300万元。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负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