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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夸秀与被告环县万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夸秀,环县万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张夸秀。被告环县万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福,该公司经理。住址:环县某某镇某某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夸秀与被告环县万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夸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夸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夸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保全费1035元,共计3395元,全额退付原告。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