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068号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艳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