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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懋等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38号申请人李懋,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申请人郭英,女,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号楼*楼。委托代理人李东,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万翔,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懋、郭英与被申请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泸仲字第036号裁决书,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懋、郭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裁决书自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泸仲字第036号裁决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