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姜浩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946号原告姜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鲜萍,该公司员工。原告姜浩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