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异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楠与被执行人张帆、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秀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异字第00110号案外人李秀玲,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席楠,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帆,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曲江新区。被执行人黄艳,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楠与被执行人张帆、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秀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秀玲称,2014年10月23日张帆向其借款,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月息2%。双方各有借款合同书,同时,其与张帆、黄艳夫妻又签订个人借款房款抵押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期满后,张帆无力偿还,其遂将张帆诉至未央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帆将其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两套房屋折抵债务。张帆协助将房屋更名过户至其名下。其在办理更名手续时,得知该二套房已被碑林法院查封,现要求撤销碑林法院(2014)碑执字第02053-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张帆、黄艳欠席楠借款,于2014年11月底前偿还元,于2014年12月之前偿还元,余款元于2015年1月底前清偿。调解生效后,席楠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碑执字第020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张帆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房屋四套,并于同年4月17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户籍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另查,案外人李秀玲于2014年10月23日与张帆签订借款合同书,张帆借李秀玲人民币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率月息2%。同时,李秀玲与张帆、黄艳夫妻又签订了个人借款房产抵押合同,张帆以其有权处分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四套房屋作抵押,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该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因债务纠纷于2015年7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帆于2015年7月29日偿还李秀玲借款本金及利息;若张帆未按照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将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两套房屋折抵债务,张帆协助办理过户更名至李秀玲名下。本院认为,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21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席楠的申请于2014年4月17日对张帆名下的四套房屋进行查封。李秀玲与张帆的借款虽约定以房产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于2015年7月28日经未央法院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也在本院查封之后,故本院查封张帆四套房屋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秀玲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姚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日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