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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雅芬与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雅芬,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沈雅芬,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雅芬与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雅芬于2011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252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因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本院遂以(2011)雁民执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沈雅芬向本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14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等相关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清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沈雅芬未受偿债权6525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