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恭委、徐恭利与马文龙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恭委,徐恭利,马文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恭委。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恭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文龙。委托代理人:邰鸿君,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恭委、徐恭利因与被上诉人马文龙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恭委、徐恭利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恭委、徐恭利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恭委、徐恭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他费用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共6500元,由上诉人徐恭委、徐恭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宥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