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凤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周凤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12号。负责人刘士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凤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宝坻区,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如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昊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