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执字第00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勇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超,武汉顺威赛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执字第00365-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超,农业户口,打工。被执行人:武汉顺威赛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高原科技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劳人仲裁字第(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顺威赛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汉汉南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89.10元;二、划拨后对被执行人武汉顺威赛特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元审 判 员 黄 氢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