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森与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森,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梁森。被告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森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森于2015年10月16日以被告林斌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森撤回对被告林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为395元,由原告梁森负担。审 判 长 苏东良代理审判员 陈 昂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