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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冬、王冬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冬,王冬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02号原告李健。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被告王冬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王冬、王冬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