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健与王冬、王冬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冬,王冬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02号原告李健。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被告王冬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王冬、王冬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健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