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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申请执行黔东南诚滨物资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兆通、黄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黔东南诚滨物资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兆通,黄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东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06772518-8。被执行人黔东南诚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凯司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7711286-7。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8017481-2。被执行人黄兆通,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水彬,女,汉族,系黄兆通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申请执行黔东南诚滨物资有限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兆通、黄水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宝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土地(土地证号:凯开土国用(2012)第0**号)被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且正在评估、拍卖,本院已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其他被执行人,经本院查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商初字第1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立松审 判 员  李月领助理审判员  潘本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