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袁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4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于塘路909号。法定代表人葛抗献,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宝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西街。法定代表人袁昌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昌峰。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袁昌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归还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合计600000元;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自愿补偿上海鸿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000元;袁昌峰对上述两被执行人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届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袁昌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靖江市华昌物流有限公司、泰兴市永和迅物流有限公司、袁昌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瓒执行员 蔡明义执行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