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童晓英与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晓英,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07-1号申请执行人童晓英。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经济��发区。法定代表人楼国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童晓英与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桐劳仲案字(2014)第024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童晓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42500元和经济补偿金55000元,并补缴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执行费136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位于桐庐县���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339号的工业房地产(现房抵押)及机器设备已被本院等多家法院查封,并在处置中(一拍已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童晓英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晓英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旭舒伯莱特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