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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14号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杜绍振,总经理。被告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焦作办事处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程兴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航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焦作市通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吴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