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庆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庆全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997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4号。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杰,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丽娜,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李庆全,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庆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