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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697号原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法定代表人魏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国元本院受理原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起诉地址寻找被告,在该址并未找到被告。为此本院传唤原告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到庭进行询问,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为查明被告住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送达,作为原告应当按时到庭接受询问,但本案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原告放弃权利主张,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