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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郑旭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大南路东海市场侧。法定代表人邓之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奋峰、陈小华,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三水大道北540号2座。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旭丰。被告郑旭丰,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郑旭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郑旭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郑旭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三水区龙外纺织原料加工厂、郑旭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3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朝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佳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