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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唐某。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