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33号原告唐某。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蒙京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