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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连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683号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龚家桥社区联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觅,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淑连,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连吾。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连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婧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