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文林与张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林,张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林(张小鼈),男,1937年5月9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被执行人张绕英(王绕英),女,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张文林与张绕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绕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文林农作物青苗损失款1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文林已预交,由被告张绕英负担1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文林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绕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绕英主动交来执行款250元,申请执行人张文林已领取,本案到此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34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绕英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窦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