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法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贵军与被执行人王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贵军,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朱贵军,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同江市人民医院家属楼2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奎,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明珠花园小区门市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贵军与被执行人王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4)同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长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