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朱某某,袁某某,承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驿刑初字第457号自诉人付某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刘庄村委付庄*组**号。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朱屯村*组。被告人袁某某,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朱某某之妻。被告人承某某,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袁老乡承屯村*组。系被告人朱某某之妹夫。自诉人付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承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查,自诉人付某某提起自诉缺乏罪证,且不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付某某控诉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承某某犯侵占罪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艳梅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朱荣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