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67号原告李某,曾用名李长英,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志万,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邹某,曾用名邹长友,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光周,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陈波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万,被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11月按农村习俗办酒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邹健,××××年××月××日生育次子邹成。自小孩出生后,被告经常耍大男子主义,动不动对原告拳脚相加。2014年7月28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15日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已有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邹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儿子邹健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3、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曾经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4、《输卵管结扎专用证明书》原件一份,证实原告在2008年1月实施节育手术的事实。被告邹某辩称,被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称被告有家暴行为,但是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称分居满一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还达不到离婚的条件,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邹健,××××年××月××日生育次子邹成。2014年7月28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15日本院判决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又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李某于2008年1月实施节育手术。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婚后未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恶化。2014年7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得到修复,导致一年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某提出离婚后小孩邹成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小孩邹健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的主张,由于原告李某已经实施节育手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权利,是其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二、婚生小孩邹成随原告李某生活,由原告李某自行抚养,小孩邹健随被告邹某生活,由被告邹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