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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利立与梁胜才、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利立,梁胜才,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卢利立,女,1956年7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梁胜才,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黎爱华,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梧州市。申请执行人卢利立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3425元,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梁胜才、黎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梁胜才、黎爱华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房屋执行时机不成熟。被执行人现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