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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凤春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赵凤春。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春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凤春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