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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茂、郭宗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茂,郭宗志,XX信,封玉兵,陈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68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越,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东,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凡茂,男,汉族。被告郭宗志,男,汉族。。被告XX信,男,汉族。被告封玉兵,男,汉族。被告陈宝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凡茂、郭宗志、XX信、封玉兵、陈宝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传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