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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古红武与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红武,杨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古红武。被执行人杨新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古红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