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学林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林,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811-1号申请执行人郑学林,男,1934年10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凯,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学林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郑学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8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