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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孟杰与胡允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胡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孟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胡允锋,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杰与被执行人胡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允锋与申请执行人孟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