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孟杰与胡允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胡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孟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胡允锋,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杰与被执行人胡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允锋与申请执行人孟杰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