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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娄桂兰与大庆市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桂兰,大庆市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娄桂兰,女,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光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桂兰与被告大庆市昌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桂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小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