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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云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云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诉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云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