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805号罪犯邱辉,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被告人邱辉提出上诉。期间,检察机关撤回抗诉,被告人邱辉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准予撤回抗诉与上诉,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邱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邱辉确有悔罪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邱辉提请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辉在服刑期间,曾因弄虚作假被扣0.5分,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6分。原在会同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8万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万元。会同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邱辉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大部分罚金,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