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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与薛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47号名都花园B栋1-2-2号。法定代表人李意南。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薛平,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生街35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6805044318。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通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成蜀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薛平的银行存款、财产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