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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连香与毛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201号原告杨连香。被告毛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香诉被告毛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连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连香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杨连香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