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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章槐与深圳市鸿佰成科技有限公司,赵泽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74号原告王章槐,香港居民。被告深圳市鸿佰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农电工业小区A4幢第三层B。法定代表人赵泽建。被告赵泽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章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5元,保全费2955元,均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胡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人民陪审员  刘学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冬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