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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智万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智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志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某。委托代理人陈震,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智万。申请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依法拍卖实现担保物权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许智万名下的房屋系与其妻曹正琴共同所有,现曹正琴对于《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物共有人曹正琴的签字提出异议,否认其同意抵押共有房产,并在抵押合同中签字的事实。双方对实现担保物权的事实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30800元,退回申请人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