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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平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芬诉被告陈古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152号原告马某某,云南省蒙自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弘,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文雯,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