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飞雄与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飞雄,罗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飞雄,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银强,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诉人曹飞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曹飞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上诉人曹飞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瑾审判员 王 斐审判员 刘煜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新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