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小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州诉被告襄城县永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米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州,襄城县永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米军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小字第98号原告:李广州,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襄城县永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团,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米军福,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广州诉被告襄城县永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米军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广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李广州负担。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