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存明与李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存明,李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马存明,男,汉族,大同市南郊区平旺乡平旺村人。被告李咏军,男,汉族,应县大黄巍乡东辛寨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存明诉被告李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存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