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凯里市供电局申请执行贵州省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宏信朝阳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联丰化工有限公司,黄平县黔江石灰矿厂,湖南三箭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凯里市鑫鼎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凯里市湾水镇大风洞坪地煤矿,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宏信朝阳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联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平县黔江石灰矿厂。申请执行人湖南三箭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凯里市鑫鼎地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凯里市湾水镇大风洞坪地煤矿。申请执行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本院(2014)凯民初字第2041号、第2043号、第2047号、(2015)凯民初字第33号、第114号、第115号、第172号、(2015)凯民商初字第8号、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应当支付九申请人共计8567836.48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还应缴纳申请执行费共计88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已经处于停产状态,只有机械设备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恒昊投资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位于原化肥厂厂区内的设施设备(除属于黔东南州国资委所有的设备之外的全部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