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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淑林申请执行集贤县亿顺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林,集贤县亿顺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林,男,47岁。被执行人集贤县亿顺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淑林申请执行集贤县亿顺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林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集劳人仲字(2015)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