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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审 判 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