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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刘正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8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旻,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正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成华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