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特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莹与泮宝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特民字第6号申请人:金莹。被申请人:泮宝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莹与被申请人泮宝峰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金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申请人金莹负担。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芒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