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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虹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虹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871号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冰。委托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衡,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虹岚,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虹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需向被告李虹岚公告送达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